執筆:王光我\民國 一○四 年 七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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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八、認識中華文化:瞭解「訃聞撰寫常識與規則」
1、訃聞:訃為報喪,聞為消息,訃聞又稱訃告,俗稱訃音。訃字印在封面表示報喪,應印黑字不可用紅字。柬帖內的「聞」字為對他人表吉利起見乃將「姻親戚學友 誼」所涵蓋的聞字用紅色表示誠意。
2、訃聞內容必須包括:
喪禮主辦者對亡者之稱呼如:顯考、顯妣、先夫、先室。
亡者之姓氏與性別(陳公、劉母)
亡者之名稱:男性在名字前加「諱」字,表示不敢直接稱呼,卻又不得不稱呼。女性在世時,冠其夫姓加稱夫人,如張夫人。但逝世時改為張母,夫人之稱謂還歸其本姓前面,如張母彭夫人,後面再加閨名。為示尊敬可,在閨名之前加「諱」字。
稱謂(府君、女士):子女對父親稱府君,稱母親為女士。
「慟」於某某時間壽終正(內)寢:「慟」字用於壽終時間之前,顯示家屬對其逝世之情緒。
壽終正(內)寢:男用正寢、女用內寢,表示壽終於正廳及內房,彰顯對傳統儀禮之尊重與奉行。(命終更衣,男性在正廳。女性應避至內房,均需有必要之遮掩避免暴露)
生於:表示生身之時間。
「距」:以顯示其生辰及歲數。
亡者未及六十歲只能稱「年」,如「享年、得年」幾十有幾歲,不能稱「壽」,年過六十以後才可稱壽,如享壽、得壽。
有:有字讀「又」聲,表示得歲之餘數,如八十又三歲。
3、訃聞中最少要有三個時間,死亡、出生、奠禮。
4、離世時間:慟於 年 月 日(農曆)星期 午 時 分。國曆之後,括弧之內即為農曆,不必再加農曆二字。
5、離世用語:壽終正(內)寢\娑婆緣盡安詳示寂\病逝於某某醫院\敘述亡故過程或因由\蒙主恩召。
6、非壽終者,可用「病逝於某處」「因---逝世」,並於其後加註「當即移靈於某處」。
7、在外面逝世者不可用「正寢」與「內寢」。
8、臨終情況:(妻率)子女在側親視含殮遵禮成服(長輩對晚輩不適用)\遺體即日運回某處\當即移靈某市某殯儀館\子女隨侍在側時不必一一列舉姓名,如果有人在家、有人在異邦時則:「某某、某某等隨侍在側親視含殮,某某自某處,某某自某處聞耗星夜趕回匍匐奔喪」。
9、停柩位置:停柩在堂\移靈某殯儀館(遺體入棺後,稱棺為柩)
10、奠禮時間地點:謹擇於中華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星期幾 午 時 分---假某館某某廳\於本寺\在喪宅\假某市聖教會禮拜堂。
11、在:表示時間地點。
12、假:典禮場所不屬喪家所有只是臨時借用,稱「假」以示尊敬。
13、奠禮種類:舉行家奠,對未成年者僅稱舉行奠禮,不能稱家奠\舉行讚頌法會,以表奠弔之忱\舉行追思禮拜。
14、舉行家奠禮但不舉行公奠時:只寫「舉行家奠」,以示撙節。
15、擇:喪事無法預期不能「訂」,迫於無奈只能「擇」而行之。
16、安置方式與位置:隨即移柩出殯安息於某某公墓\隨即發引安葬(於某處)\隨即火化。
17、叨在:遺族感謝親友,自謙之愧稱。「叨在」兩字應在文末,再空四格,如文末該行已無四格,可列於次行之三分之一處。
18、姻親戚友 誼:應抬頭與顯考平行以示尊重,用紅色表吉利。橫寫表示地位不分軒輊。
19、哀此訃:此三字應在「誼」字之下,空一格。
20、對亡者表示哀戚,古傳用語如「泣血稽顙」「拭淚頓首」等詞,近代多用「同泣啟」涵蓋。父母對子女或夫妻相對,同輩份的一律寫「悲」即可,宗親、親友可用鞠躬。
21、附註文件:於某月某日某時在某地備有專車往某處(奠場)。
八九、喪葬禮儀中的身份表示
(一)子女、孫
01、孤、哀:父歿,子女未成年稱孤。母歿,子女未成年稱哀。父母皆亡則稱「孤哀」。如果父母死亡時兒女已成長,則不能稱孤哀,自稱男、媳、女、婿。現多簡稱子、媳、女、婿。
02、父死謂之考,稱已死之父(母)為先考(先妣)或先嚴(先慈),自己則稱為男,不可自稱孝男。「孝」字是別人對遺眷的敬稱。
03、「考、妣」乃子女對亡父亡母之稱謂,如果父母為子女發喪,不可稱子女為「考、妣」,應稱「長男、次女」。
04、君、府君:尊稱父親、祖父皆可稱君或「府君」以代替先生。
05、公:對男性長者之尊稱,子孫為父祖發訃時加「公」,妻為夫發訃時稱先夫,直接寫名字加先生並不加公,如「先夫某某某先生」。
06、母:與「公」意同,不可稱媽,「媽」是日據時代留下的習俗。
07、顯考、顯妣(先嚴、先慈):祖父母皆已逝,兒子敬稱死去的父母親,如「顯考某公諱某某府君,顯妣某母某夫人名某某女士」。
08、繼考:兒為繼父發訃聞。
09、故考:祖父母在而父母亡時絕不可用顯考(妣),用先考、故考。
10、子女尚未成年時應以亡者之配偶為治喪第一人,但子女皆已成長時,需讓子女去治喪,夫妻列於子孫之後,其不在世者可不列名。
11、嗣子:男子未婚而逝,其過繼之子在訃聞上面不可稱孝男或哀子,應寫為「嗣子」。
12、愛子﹑小女:父母親為未婚兒女發喪時,對亡者之稱呼。
13、男子續絃女人再醮時,對方與前夫妻所生之子女,為如兒如女。
14、外孫、外孫女、外孫媳、外孫女婿皆要冠本姓,也可以只在第一位冠姓,其它只列名字。
15、父母離婚後均再婚,不受撫養之子女可在名字底下加註(出養),殯葬時著「義服」(頭麻--己之所出、身苧--身已受養於他人)
16、認養之子女為養子、養女。
17、義子女:義父過世,自稱義子女。
18、視「媳」為「女」:兒子婚後過世,公婆再將媳婦贅夫時,可將媳婦視為「女」,贅夫視為「女婿」即可。
19、悲啟:父輩為子女、媳發訃。
20、反服:長男未婚而逝,父母以反服父母居之(自行躬省)。但次子以下或媳婦或女兒未婚而逝,父母不必反服。以翁姑之名義為媳婦發喪時不必為媳冠夫姓。自稱“翁某某”即可,不可自稱「反服翁」。
21、顯祖考(妣):父執輩不在世,由孫輩為祖父(母)發喪時用。不是當了祖父即可稱之。此時之長孫謂之承重孫,媳為承重孫媳。如果父輩叔伯尚在,而用顯祖考,會讓人以為不祥。
22、承重孫:子女輩皆不在,由孫輩為祖父母治喪時稱祖父(母)為顯祖考(妣),長孫為承重孫,長孫媳為承重孫媳,孫為期服孫,或直接稱孫亦可。
23、死者之子已逝者不可為發訃者,為使人知其亡子之名,可於媳婦之次一行寫亡男某某,在名字上加黑框。
24、入嗣者標誌嗣男,過繼者註明出嗣某姓,兄弟同姓者不再寫姓。
25、承重孫之妻稱為承重孫媳,今人統以孫、孫媳稱之。
26、長孫服喪,身麻頭苧,手尾錢亦以白藍二色兼用。
27、祖父母歿時父母尚在,長孫不可稱承重。
28、孫輩要比子女輩降一格,或者平行而將子女輩字體加大。
29、外孫輩要加姓,亦可只在同姓之兄弟姊妹之第一位冠姓。
30、第四代:子之孫稱曾孫,子之外孫稱曾外孫,女之內孫稱曾外孫,女之外孫稱外曾外孫。
31、第五代:曾孫之子女稱玄孫、玄孫女,玄孫之子女稱為來孫。
(二)媳
01、媳要連名帶姓寫在丈夫名旁,媳在家中的關係比女兒重要,故不可列在女兒後。嫡媳、義媳、庶媳等均配合男之稱謂。如媳早歿,子再續絃時,兩位媳婦併列,亡者在右姓名加方框。
02、先翁、先姑:子已歿,以媳名義為公婆發訃聞時稱「先翁、先姑」。如必須讓親友知道其已故兒子姓名時﹐可在媳婦的次一行寫亡男00,名字上加黑框。
03、媳婦為婆婆發訃可稱先姑張母諱某某黃太夫人,「張」是亡者先生的姓,「黃」是亡者的本姓。太夫人的「太」字必須其先生已經去世才能使用。
04、媳婦死亡而上有翁、婆在世時,亡媳不能稱「老」。
05、以翁姑之名義為媳發喪時,不必加己姓,稱「媳劉某某女士」即可,下款不可稱反服翁,稱「翁陳某某」即可。
(三)女兒女婿
01、出嫁的女兒要在名字下面註明(適某),女兒與女婿名字併列時,婿要掛姓,此時女兒名字之下不必再加註(適某)。
02、女婿是入贅者,應視為子或婿,或稱「贅婿」(即降服男),如女婿早歿,女兒再醮時,兩婿併印,亡者在右,加框示別。
03、顯岳考:亡者無子,由女婿具名為岳父發喪時稱顯岳考。
04、顯岳妣:以女婿具名為岳母發喪如:顯岳妣林府戴夫人名00女士。女兒與女婿聯合具名治喪時以女兒為主,稱顯妣較為適當。
05、贅婿:男子因招贅而為婿者稱贅婿。
06、降服男:贅婿即全子婿,其身份應比照兒子,其喪服之制次於兒子。古時稱贅婿為降服男。
07、贅婿的身份比「婿」更重,以贅婿名義為岳父母發訃時,贅婿之身份比照兒子,開頭稱顯考、妣,贅婿列名在女兒之前,其餘各婿列名於女兒之後。
08、以女兒與女婿名義發訃時,婿之列名在女兒之後,但贅婿視同兒子,應該列名在女兒之前。
(四)兄弟姐妹
01、先兄、先姊、亡妹:父母已不在時﹐由兄弟姊妹具名為未婚亡故的兄弟姊妹治喪時稱先兄或亡弟。
02、亡者之兄弟姐妹及其配偶,及亡者配偶之兄弟姐妹與其配偶,均屬三等親,在訃聞中可列可不列。
03、先姑母:亡者之兄弟皆歿,由侄兒為姑姑發訃時,稱先姑母。
04、以兄弟姊妹名義發訃,稱先兄(三弟)、先姊(二妹)。
05、姑母未出嫁,所住之家不稱娘家。稱兄弟之子為侄,出嫁後稱兄弟之子為胞侄。
06、女子出嫁後稱娘家兄弟為胞兄胞弟。男子之自家兄弟僅稱兄弟,不能稱胞兄胞弟。
07、男歿時,昆仲稱為兄弟姊妹,不可稱胞兄弟、胞姊妹。
08、同父異母之昆仲亦稱兄弟,異父同母之昆仲稱「外兄弟」。
09、同祖父者稱堂兄弟,同曾祖父者稱從兄弟,同高祖父者稱房兄弟,
10、同太祖父者稱族兄弟,再遠者稱宗兄弟,姊妹之稱亦同。
11、侄輩稱內侄,稱襟兄弟之子女為「姨甥」「姨甥女」。
12、女歿時,稱男方親族為「夫兄」「妯」「夫弟」「娌」「夫姊、妹」「姑夫」,絕不可稱「夫胞兄」。稱己之娘家為「胞兄」「嫂」「胞弟」「弟婦」「胞姊」「姊夫」「胞妹」「妹夫」等,稱兄弟之子女為「胞侄」「胞侄女」,稱姊妹之子女為「姨甥」。
13、亡者之兄弟姊妹可加列「護喪」二字。
14、侄輩列名須在直系家族之後,即子、媳、女、婿、內外孫(含媳婿)之後。
15、摯親好友之列名:庚兄弟(與逝者同齡會者),誼兄弟(與逝者結拜的人)
(五)夫妻配偶
01、古時對女性之稱呼:一、二品官之妻稱夫人,三品淑人、四品恭人、五品宜人、六品安人、七品儒人。今尊稱他人之妻為夫人。古時稱大夫之妻為儒人,現為妻子之通稱。訃聞內自稱宜用儒人,稱別人妻為夫人。
02、曾娶過二位女姓者過世,其妻之欄位為兩位女人上下排列,如均已逝世就不必列出,但一存一歿者,兩位均要列出,已歿者加框。
03、在訃聞上面,妻應自稱妻,不可自稱「未亡人」。未亡人是妻率子為夫巡山之後,返家閉戶謝客之謙稱,不可在訃聞中出現。
04、先夫:以妻名義發訃聞時稱亡者為先夫,不稱「公」也不能用「府君」,更不可稱故考。「府君、考」是子女對父親的稱呼,公是子孫對男性長輩的尊稱。
05、先室:夫為妻發喪應稱先室,不可稱「妣、母、媽」,媽係下女之稱謂。妾歿時稱「先偏室」,直接寫名字加女士,不稱母;翁姑在時更不得加「母」字。
06、太:夫先逝,妻後歿時,可加太字。母死時父仍在,不論母壽多高都不能稱太,只能稱夫人。
07、老:婦人去世時,上無高堂,可稱「老」。若先生亦歿,可稱「老太夫人」。
08、杖期夫、不杖期夫:妻歿時兒女年幼,而父母皆已不在,夫自稱杖期夫,有稱「杖期生」者,目前簡稱夫即可。妻歿而高堂在者,不得杖泣,稱不杖期生。
09、護喪妻:夫死子幼妻年輕,丈夫出殯時妻護喪至墳,日後萬一再醮可不受夫魂牽絆時用之。今人不知其本義,多有誤用者。
10、以夫之名義為妻發訃時,妻妾子女之稱呼及排列:妻之子女在前妾之子女在後。
11、亡者含配偶之兄弟姐妹均屬三等親,是否列名端視篇幅而定。
12、離婚時就無「內」兄弟了。
13、女性歿時,女方娘家可列名在男方親族之後。
(六)繼父母與其子女
01、顯繼考:子女為繼父舉喪,稱「顯繼考」。
02、如兒﹑如女:繼父過世,前父之子女自稱如兒、如女。男子稱妻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亦稱如兒、如女
(七)嫡、庶
01、嫡庶:正妻所生之子為「嫡」,妾所生的子女稱「庶」。妾所生的子女稱其父親的正妻為「嫡母」。
02、嫡:以子女名義為繼母發訃聞時,繼母所生子女稱為男﹑媳﹑女婿,大娘所生子女加嫡字以示別。如嫡男﹑嫡媳﹑嫡女﹑嫡婿。
03、嫡男、嫡女:繼母過世,前妻子女自稱。(父之妾過世時亦同)
04、庶男、庶女:大娘過世,妾之子女自稱庶男、庶女。
05、姒娣:兩女共事一夫,其妻妾以「姒娣」相稱,大娘為姒、妾為娣。妻歿妾存時,妻之子女為「男、媳、女、婿」,妾之子女為「庶男、庶媳、庶女、庶婿」,妾自稱為娣。如妾歿妻存時,其姒之子媳女婿可用「嫡男、嫡媳、嫡女、嫡婿」,
06、奉慈諭:妾歿妻存,妾之子發訃,為表示尊重大娘時用。
(八)常識與規則
01、發訃聞時﹐訃告開頭用顯考(妣)即為子輩所發﹐因此其妻(夫)要列名在孫輩之後頭。
02、孝杖:古制父喪持竹以喻其節在外,母喪持苦苓或刺菖或梧桐以喻其節在內。古制之長度及肩,今減為一尺三寸。
03、稱護喪者,其本意為「子女年幼,為之護喪至墳,以期日後再婚,不受亡靈干擾」,今人不知緣由而濫用之。
04、逝者未婚不可稱「考」,其喪儀有奠禮,但不稱家奠。
05、女性在世以夫姓為主,如「張夫人」。歿時回復本姓稱「張母彭夫人」,張母表示她生育張家子女,「彭」夫人是指她的本姓。
06、閨名:女子出嫁前的名字,註記於逝世婦女本姓之後,如張母彭夫人(諱)閨名某某。
07、列在遺屬欄之兒子,必須依序排列,入嗣者標明(嗣男),過繼他人者註明(出嗣某姓),兄弟之間除姓氏互異,需標明姓氏外,否則一律不寫姓。
08、籌組治喪委員會或設立神牌位﹐或搭設典禮牌樓時﹐其全稱均要符合「生老病死苦」五字循環吉字﹐以六字﹑七字﹑十一字﹑十二字為吉。如「0公00先生治喪委員會」、「故0公00同奮飾終典禮」、「顯考0公道名00諱00府君之神位」。
09、燕寢:日常所居之所。
10、正寢、內寢:正寢用於男性,女用內寢。
11、享壽:年過六十(一甲子)稱壽。
12、享年:未達六十歲而亡者稱享年、得年,不能稱享壽。
13、得年:年輕早逝者稱得年。
14、耆壽:九十以上者。
15、嵩壽:百年以上者。
16、壽終:除意外死亡外,六十歲以上者可稱壽終。
17、不可將火化稱為火葬。火化還有遺骨可收,火葬則屍骨無存。
18、婚喪喜慶之請柬,不得自稱己方為府。
19、不到六十而逝,不能稱享壽或壽終,應寫為逝世、辭世、享年、得年、行年多少歲。
20、「告別式」為日本用語,中式用語應為「奠禮」。
21、已歿者不可列名護喪。
22、父未及壽而逝,或逝時祖父母尚在者,稱「先」考,不稱「顯」。
23、夫為妻發訃寫名加女士不稱母,翁姑仍然在世時,不能稱母。
24、女性亦可用諱、諡。
25、內文及排名與抬頭之對稱:表示主事者與亡者之關係。
26、長輩在,不停龍方:面向門外之左邊為龍邊,為尊貴之位,有長輩在世時不能僭越。
27、出殯前之供物稱奠,出殯後後稱祭。
28、家奠之時間應包含宗教儀式之時間:如誦經助念、加持祈禱等。
29、喪禮進行中不可稱「休息」:可宣佈「幾分鐘後舉行某某儀式,請大家準備」,不可稱「休息幾分鐘」。
30、發引:用車戴走稱「引」,發引指「引導出發」。
31、誼、寅:誼指「道義之交,結拜之義」。寅指「同僚、同事」。
32、訃告之列名:兒子為父或母發訃時,母或父列在內外孫之後。
33、同泣啟:表示同樣的哀傷。
34、奠禮分家奠與公奠,公奠是指「機關團體以公帑為因公逝世者所舉行的喪禮」。現代人則視「公奠」為有別於家奠以外的公開儀式,是給參加家奠以外的親友參加的。
35、父母列名比夫妻高一字。
36、斂衽:古時婦女行禮,以雙手置於腿前,向前躬腰,手自然下垂至膝之動作。近來多採「同泣啟」以廣括之。
37、泣血「稽顙」:伏著頭不能以帶孝哭喪著臉去面對別人。
38、男用稽顙、稽首皆可,女用稽首
39、女兒外嫁後,用「泣淚」。
40、兒子與媳婦用「泣血」。
41、婿輩及胞兄弟及其他姻親男性古來行禮用「頓首」。
42、父母對子女,夫妻之間,同輩份者,寫「悲」字即可。
43、宗親、親友可用「鞠躬」
44、婚喪喜慶四儀之請柬上必須有「印刷品」三字。
45、請柬或訃聞不可寫「收」或「啟」兩字,避免「強迫」的意思。
46、寫對方姓名及「先生」「職稱」等不可小寫或偏寫。但部屬對長官、幼輩對長輩之「名字」應小寫或偏寫以示不敢逕稱。
47、信封上的連絡處要將兄弟之住址一一印上。
48、己方的郵遞區號要用黑框,對方之郵遞區號要用紅色粗框以示禮貌。
49、奠場與喪宅在不同地點時,要在封面註明。
50、親自送達,當場稟訃時,不必寫地址,在姓名旁加註「敬稟市長」「敬告姑丈」「敬訃姻大翁」「奉訃母舅大人」。
51、將姓加於職務之上是「上對下的稱呼」,下對上不得逕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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